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民族立法中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的答复(2005年)

发布日期:2016-11-0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民族立法中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的答复

(2005年7月21日)


问:《中国人大》2005年第七期刊登了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答复,我省有的同志因此提出民族立法中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一些同志认为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理由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没有限制其设定法律责任;第二,从理论上讲,立法权本身应当包含设定法律责任,因为以法律责任为主要形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地方可以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需要在单行条例中根据本民族特点设定行政处罚;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布实施前,民族立法中单行条例已设定了一些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并没有要求就单行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清理。请问:民族立法中的单行条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某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2005年6月29日)

答:1996年7月,已有两个省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问题来函请示我委,我委的答复意见是:“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现在,我委仍是上述意见。(20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