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2000)

发布日期:2016-11-0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