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1999年)

发布日期:2016-11-0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3日  国法秘函[199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1998]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