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

发布日期:2016-1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

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号 2004年9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监字第27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