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3)

发布日期:2016-11-0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8日  [2003]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91号《关于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确定被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委托商业银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