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云南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1-05

2015年度云南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

 

  一、杨建坤诉陆良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杨建坤系陆良县马街镇马街居委会13组村民,2010年陆良县远大房地产公司征收马街居委会13组的集体土地。陆良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对上述征收行为进行了处罚。2015年5月,杨建坤向县国土局口头申请公开该处罚决定。县国土局拒绝后,杨建坤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县国土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对陆良远大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国土局逾期未作答复。杨建坤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县国土局认为杨建坤不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但县国土局还是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答复义务,否则应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判决:由陆良县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杨建坤的申请履行书面答复或公开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具备正当事由,如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人无法说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行政机关也应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而不能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作任何处理,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另外,本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是否征询第三人的意见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判断,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二、昆明空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规划局案

  (一)基本案情

  昆明空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科公司)系官渡工业区宝象路的实际投资人。为了解宝象路取得规划的情况,空科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昆明市规划局申请公开宝象路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但昆明市规划局并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为此,空科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昆明市规划局虽主张已经告知空科公司申请信息不存在及获取信息方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昆明市规划局未能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对空科公司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有效答复。但鉴于空科公司通过昆明市规划局作出的相关复函已清楚知道官渡区工业园区宝象路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的获取方式,遂判决:一、确认昆明市规划局对空科公司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违法;二、驳回空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相应的回复,而不能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方式过于简单随意。二是若行政机关认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答复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举证予以说明,否则将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重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三、李云萍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3日,李云萍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公开城中村改造18号片区(二期)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四项规划在内的信息。2014年11月10日,区政府前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前卫街道办)以自己名义作出〔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附《征地公告》、《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城中村18号片区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等向李云萍送达。李云萍不服该告知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所作《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附件上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缺少涉及李云萍合法权益的信息,不符合李云萍申请公开的要求。区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之情形。遂判决:一、撤销〔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附件的行政行为;二、责令区政府按照李云萍有权申请部分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李云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通过前卫街道办针对李云萍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信息公开主体不当。区政府通过前卫街道办对李云萍申请公开的内容未作出全面回复,故〔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应当予以撤销。另,针对李云萍请求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政府信息,区政府在庭审中明确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李云萍认可了该观点,故应依法驳回李云萍请求判令区政府公开该部分信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明确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判决方式不当,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三、由区政府对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部分内容,即涉及西山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8号片区(二期)的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公告)等重新作出答复;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上级政府不能回避或推卸自己应当履行的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由下级机关代为履行。二是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应全面分析并作相应的答复,避免因答复内容不全面而需再次履行答复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注意判决内容的明确性,以增强人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可避免因行政机关再次执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