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15)

发布日期:2017-01-24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具体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秘函[2015]3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府法发[2015]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就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有关事项适用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批复的,可以以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