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十大案例(2017年3月7日)

发布日期:2017-03-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十大案例

(2017年3月7日)

 

  一、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三、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四、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五、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七、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八、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略)


    九、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丁旗镇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2015年11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丁旗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垃圾倾倒。因丁旗镇政府未按期进行回复,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2016年2月,丁旗镇政府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该村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完毕。

  【裁判结果】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丁旗镇政府选址堆放该镇生活垃圾的行为,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雨等防治措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但丁旗镇政府并未积极进行整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丁旗镇政府才履行其管理职能将垃圾清运,但还未达到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由于本案受理后,丁旗镇政府已向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驳回公益诉讼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点评意见】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授权,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新形式。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需要把握好三个关键词,第一是“公益”,公益诉讼一定是代表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私人利益;第二是“诉讼”,公益诉讼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尽管其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一旦进入了诉讼,就要符合诉讼的规律和要求。第三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代表人这两种职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重叠或者结合之后,确实有别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仅是对裁判者、审理者而言,也适用于任何一方诉讼参加人。本案公益诉讼人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发挥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较好地实现了立法机关授权目的。审理者关照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并注意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开展试点,坚持正当程序基本规则,在作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裁决前,充分听取其辩论意见,作出行政机关已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目的部分实现的认定,对类案处理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


    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白山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就投入使用。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白山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经对白山中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及渗井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均超过国家标准。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裁判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校验行为违法。白山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白山中医院未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渗井、渗坑实施了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确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白山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白山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卫生行政许可及医疗污水污染地下水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问题,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人民检察院依法创新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方式,积极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并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将白山中医院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充分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确定白山中医院的民事责任,对于妥善协调同一污染行为引发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点评意见】这是基于环境污染引发的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与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由法院同一合议庭于同日分别作出,两案当事人都服判息诉,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提起后,被告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筹措资金,监督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工作。可见,该案对于矫正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的懈怠行为,强化依法行政理念,防止行政相对人因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本案凸显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巨大优势,即:在两种诉讼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时,通过附带诉讼的方式,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程序中查明这些事实、认定这些证据,既可以节省时间,又能够避免相互矛盾的判断。当然,对于两种诉讼中相异的事实及证据,合议庭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将两种程序分开处理,同时或先后分别作出两个判决。不过,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一家公立医院,自身承担着救死扶伤的公益职能。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可能引发公众对医院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关门整顿,病人无法正常诊疗就医、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质疑。因此,附带诉讼的判决说理中,只有阐明保护环境公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和妥当性,裁判结果才具有正当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