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姓名权案“北雁云依”一审败诉

发布日期:2017-03-24

全国首例姓名权案“北雁云依”一审败诉


 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吕某和母亲张某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随后,夫妇二人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于2015年4月21日恢复审理。

 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某认为,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公民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选用其他姓氏。姓氏只是各民族的传统,是否让子女随父母姓是个人问题,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辩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原告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解释。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进而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可滥用。如果公民滥用姓名权,会模糊他人和自己的区别,造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明确,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妨碍社会的管理秩序。由于“北雁云依”一名不随父姓、不随母姓,因此该所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

 历下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历下法院认为,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因此,历下法院认为,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参见魏晓雯:《全国首例姓名权案“北雁云依”一审败诉》,《中国审判》2015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