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7-03-24

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月31日,贝某驾驶浙F1158J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到行人经过人行横道,即开始减速慢行。当他从自己车上看到行人已主动停下且无前行表现的时候,他又继续缓慢驶过人行横道。这一情况恰巧被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发现,并当场将贝某驾驶的浙F1158J汽车截停并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对本次违法记3分。

贝某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遂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贝某是否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中,当贝某驾驶浙F1158J汽车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理由如下:一、从视频资料看,行人已经先于浙F1158J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二、行人的前进方向为浙F1158J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三、若浙F1158J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故在本案情况下,贝某应当停车让行。贝某陈述的“应当停车”非“必须停车”及行人已经停下,其可以不停车让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同时认定,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发现贝某的违法行为后,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海宁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31日对贝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贝某的诉讼请求。

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贝某的上诉理由有两个:一是认为原审判决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对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汽车在人行横道前应礼让行人这一点,他也表示肯定,但他同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人走上人行横道,汽车就必须一律停车让行。在本案中,他从自己的车上看,行人在来去车道分隔线的左边,且已主动停下让他先行,而他在此期间也做到了减速慢行,在看到行人无前行表现的情况下才缓慢驶过人行横道。他已经做到了礼让行人,而行人停在分隔线左边不走,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正在通过”。原审判决认为行人先于车辆到达人行横道,故判决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不合理,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是否停车的主要依据是行人是否正在通过,而不是谁先到达人行横道。二是认为通过海宁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判定其中行经路口的车辆是自己所驾。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2.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海宁交警大队负担。

被上诉人海宁交警大队在二审中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上诉人驾驶浙F1158J汽车行经案涉路口时,遇行人先于车辆进入人行横道区域由南向北即将通过车辆前方,上诉人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当场告知了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在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上诉人进行了宣告并送达,整个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本案属于现场执法,当案发路口的执法人员看到上诉人的车辆违法之后,立即通过对讲设备告知前方路口的交警人员进行拦截,且由于两个路口相距只有七八十米远,从车辆违法到被拦截没有离开执法人员的视线,因此违法车辆就是上诉人所驾驶的浙F1158J汽车。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上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因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参见李敏:《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二审维持原判》,《中国审判》2015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