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4-2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韩晓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明确作出相关规定。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我国宪法、法律虽然尚未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草拟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见建议,以及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宣誓活动情况,比较了一些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做法。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复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在起草决定草案过程中大家认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不仅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将这部分公务员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适宜,也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同时,对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公职人员宣誓是否用统一的誓词,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调研中多数同志认为,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而且,统一、规范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基于这一考虑,决定草案提出了65个字的誓词,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对宣誓活动组织工作的规定,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便于操作的原则。按照这个思路,目前决定草案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为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负责组织。第二,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有关法律和本决定制定。

四是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着装等问题。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广泛、情况各异、差别很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对宣誓人员的着装等,只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决定草案规定,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依照本决定制定,以解决宣誓活动组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