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4-22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适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惯例,对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以立法形式将 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关于决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立法目的。作出决定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关于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3.关于国家宪法日的活动。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