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9-08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央部署,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于2015年在县以下机关先行推开,受到广大基层公务员普遍拥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务员局对建立体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职级序列进行了研究,起草制定了《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着眼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总体目标,体现系统思想,注重顶层设计,注重改革集成,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建立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既有利于平稳过渡,又能够与其他类别公务员职务序列相衔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将具有符合各自特点的职级(或职务)序列及其管理制度,将为逐步实施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奠定基础,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新确定职级定位、属性和功能,合理设置职级层次,更加注重向市(地)以下机关和低职级公务员倾斜,有利于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在政策衔接上,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利于现有人员平稳过渡。

二、关于有关法律制度的调整适用

《试点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新的职级序列。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公务员依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个人资历确定职级。二是提高职级设置层次。适当提高基层职级设置,有效解决基层机关公务员晋升“天花板”偏低问题。三是增加职级比例。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市(地)以下机关职级比例提高幅度高于省以上机关。四是严格职级晋升条件和权限。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在职级比例内逐级晋升,并严格考核。在职级晋升审批权限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是明确职级待遇。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享受相应生活待遇。

《试点意见》明确了新的制度设计,为此需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在拟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的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质检总局、国务院台办、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 (不包括直属机构)调整适用有关规定,期限为二年,具体时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在试点期限内,有关部门将充分研究相关政策问题,摸索经验,为修改完善公务员法提供依据。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