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10-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邓昌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工作过程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司法部等部门工作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沟通协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实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一些具体规范,可以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作出规定。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草案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修正案草案)

(三)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律师法、公证法修正案草案)

(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这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律师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